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冀1091民初1703号
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宝民 联系电话:0316-606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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