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冀1091执798号
胡树明: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109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你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78456.36元并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述租金自2018年1月17日至实际付清日的违约金;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8元、执行费1122元。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邮寄送达执行文书,已被退回,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以下执行文书: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以上执行文书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孟宪凯 联系电话:0316-6087705
邮寄地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065001